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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清表属于拆迁补偿吗?

2024-05-19 3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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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属于,征收部门常常实施的“清表”行为主要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理,例如铲除被征收人的耕地、树木。 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就征地补偿款问题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征收部门为了加快拆迁的进程实施“清表”措施来逼迫被征收人妥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和第53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的土地实施强制“清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经过法定程序才能进行,否则,则构成违法行政行为。 清表行为不仅需要法定程序,如果征收部门对没有及时支付补偿费用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就对被征收人的土地进行征收,也是违反法定程序。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所以,即使征收部门在履行了一系列的报批手续,作出了征地补偿、安置补偿方案,但是如果没有及时向被征收人支付征地补偿款、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等各项征地费用,就开始实施“清表行为”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征收部门在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征地的各项费用未全部及时向被征收人支付到位的情况下,就对被征收人的土地实施“清表行为”,属于程序违法。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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