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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

2022-04-12 1,217人已浏览
  • 胡文学律师

    胡文学律师高级合伙人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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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情形: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 2、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3、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4、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5、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6、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7、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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