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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举证有哪些内容

2023-05-22 1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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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劳动争议一般的举证内容有: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的送达日期; 3、劳动关系的证明: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雇佣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或当事人其他协议。 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职、退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内容有: 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2、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应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 3、职工违章违纪的有关证据材料; 4、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情况; 5、涉及培训费的,用工单位必须提供支付培训费的具体依据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6、涉及住房补贴费的,分房单位须提供分房日期及住房补贴费的具体数额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综上所述,未雨绸缪总是好的,所以本着事前预防为主,以事中控制及事后补救的原则,在企业内部构件有效的劳动争议内部防范机制,这是有效避免劳动争议的方法之一。通过该防范机构增强法律意识,化解因劳动争议可能导致的劳资矛盾等问题的群体事件,保障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顺利展开。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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