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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2022-04-16 456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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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未通知债务人,导致债务履行困难的,债务人可以暂停履行或者提取标的物。 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提取标的物: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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