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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监督形态有哪些

2020-07-28 1,21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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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党内关系要正常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让咬耳扯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 2.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3.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4.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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