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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人有风险吗

2023-12-27 855人已浏览
  • 王雨昕律师

    王雨昕律师团队负责人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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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贷款担保人有风险。担保是金融活动中,出借人为了降低借款人违约带来资金损失的风险,要求借款人或第三方用财务或信用提供保证或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责任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承担连带责任。 1、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承担债务时,也就是在债务人被起诉、强制执行后仍然没有任何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方可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2、连带责任担保指债权人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限制,当债务人未履行偿还义务时,可以直接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 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担保人就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即一般担保或者连带担保责任,因此贷款担保是有一定风险的。具体风险有以下几点: 1、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债务人发生违约的情况,担保人带有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则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还钱。 2、有违法的风险。被担保人如果有违法的行为,利用所借款项进行违法活动,担保人也将面对被定罪的风险。 3、被骗的风险。如果被担保人和债权人合伙串通,则担保人有被骗取钱财的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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