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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

2021-11-01 6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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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3、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裁定是指审判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就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分书面裁定和口头裁定两种,裁定一般由人民法院使用;裁定只适用于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在法定上诉、抗诉期限内不发生法律效力。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是终审裁定。 其中,民事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2、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3、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4、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5、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 刑事裁定主要用于解决诉讼过程中的程序问题,也用于减刑、假释、驳回自诉等实体问题。行政诉讼裁定主要用于解决程序问题,以驳回起诉、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以及其他由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需记入笔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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