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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抢劫罪的解释是哪些的

2024-06-08 28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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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检察机关在宪法中的定位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在基本原则中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既要监督司法机关惩治犯罪不利的行为,又要监督其侵犯人权的行为。后者过去在立法层面上规定的不够具体且有疏漏。新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容,着力发挥其在保障人权中的作用。根据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捕后羁押必要性仍应当进行审查。那么由哪一个或者哪些部门具体承担这一工作呢? 据了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正在修改中,草案拟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指定为监所检察部门。笔者认为值得商榷,一是监所检察部门不是案件承办单位,对案件情况难以做到全面掌握;二是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量较大,专业性较强,监所检察部门的人员配备能否满足工作需要应予考虑。而作为案件承办单位的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则不存在上述问题,而且两个部门的审查工作也可以涵盖逮捕后的各个诉讼环节。因此,笔者建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指定为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而监所检察部门可以作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启动的主体,在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时提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或者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请求代为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同样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成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主体。 对于公诉部门而言,在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时,对于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增加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即可。而对于侦查监督部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则面临的问题更多,因此本文着重从侦查监督部门的角度谈谈捕后羁押必要性工作。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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