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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出借人反悔,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增值金

2024-06-05 0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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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国家对该类房屋的交易有特殊的规定和限制,其购买人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梁某因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而借用孙某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双方之间形成合同关系。该合同违反了国家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梁某因购买该房屋所支出的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税费等相关款项,孙某应当予以返还。对于该合同的无效,梁某和孙某双方均有过错,考虑到梁某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孙某与梁某达成借名买房合同后又拒绝履行等因素,孙某应对合同的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因房屋升值所产生的收益,孙某应按照其过错程度给予梁某相应的补偿。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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