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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款是否可以收回

2023-10-01 628人已浏览
  • 周桦律师

    周桦律师律所主任

    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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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款满足一定条件可收回,具体如下所示: 1、我国法律允许赠与时对受赠人附设一定的义务,也可通过附条件来调整赠与的法律效力。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直接关系到赠与的生效或解除;财产转移后,在法定条件下,赠与人也可向受赠人索回财产。 2、赠与他人财产在该财产权利转移给受赠人后原则上不得要回,特别是赠与行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经过公证的情况下更不能要回赠与的财产,但在受赠人没有成就赠与人设定的赠与条件情况下则有权要回其赠与的财产。故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当所附条件不成就的时候,赠与人可以解除赠与,要求被赠与人反悔赠与款。返还的情况: (1)对于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赠与应当返还给赠与方。但是如果价值不大或者价值虽大但确实无力赔偿的,可酌情减免偿还。如果赠送的信物仅是一般的物品,如价值较小的日用品、衣物等则不必返还。 (2)双方交往中的一方或者双方的花费,一般不予返还。于操办酒席、招待亲朋所造成的损失,不能要求解除婚约的一方赔偿。 (3)赠与物归属不清的,价值大的视为共同所有物,在取消婚约关系时予以分割。 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况: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亲近属的利益;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4、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附条件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包括: 1、赠与合同没有经过公证或者不具有公益性质; 2、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3、没有超过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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