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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条款的情形有哪些

2022-04-14 390人已浏览
  • 郭长源律师

    郭长源律师专职律师

    江苏君漫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执行、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公司法、金融证券、企业法律顾问、损害赔偿、保险理赔、民事诉讼、仲裁、法律综合、文书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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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格式条款中的无效条款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制定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 3、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制定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5、格式条款提供者免除自身责任,增加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6、造成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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