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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的区别是

2024-05-27 15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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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刑事诉讼终止与中止均有中止诉讼之效力,然而二者存在显著差别。 1.两者实现条件有所不同:前者适用于诉讼无需或不应继续进行的法定情形;后者则针对导致诉讼无法继续的特殊情况或客观阻碍。 2.结果亦异:前者意味着案件终结,不再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而后者仅为诉讼暂停,待特殊情况或客观阻碍消除后,方可恢复诉讼,继续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 3.程序方面:若符合终止诉讼的法定情形,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将分别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或终止审理的裁定,同时宣告无罪判决,并制作正式法律文书送达相关人员。如涉案人员被羁押,应立即释放并发放释放证明。若出现中止诉讼的特殊情况或客观阻碍,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将分别作出中止侦查、中止审查或中止审理的裁定,其中中止审理裁定需制作正式法律文书并送达检察院或自诉案件对方当事人,其余决定通常只需记录在案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七条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n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第三百零一条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n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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