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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人可以是申请执行人本人吗?

2023-06-12 19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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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执行异议人不可以是申请执行人本人。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情形如下: 1、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2、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3、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4、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5、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案外人异议和执行异议有如下区别: 1、异议的主体范围不同;执行异议的主体仅限于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金钱债务并被执行机关通知履行的本案以外的第三人。而案外人执行异议的主体可以是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 2、异议的期限不同;执行异议的期限为15日,从第三人收到履行通知的次日起计算。而案外人异议的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至结束前提出。 3、处理异议的原则、方式不同;执行异议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绝对效力。而案外人执行异议不具有这样的效力。 4、异议期间可采取的执行措施不同;执行异议期间,执行机构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而案外人执行异议提出后,执行机构在审查期间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综上所述,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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