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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4项规定,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满足执行异议申请条件可以申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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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注销的话,这个主体就不存在了。但是,如果是企业,注销前应该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资不抵债的应该经过破产程序,如果未经破产程序就注销,通常其清算主体可能存在隐瞒债务情况,有可能可以追究其清算成员的责任,变更被执行人。这得研究该企业的相关工商资料后确认,也许机会的。
被告无权申请执行,可以委托律师处理。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履行义务,确保权利人权利的实现。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一旦生效,义务人应自动履行。拒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为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为执行人。
我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的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倾向于债权人向被保证人也就是主债务人请求债权,保证人在诉讼中一直处于一个辅助、候补的位置上。但是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例外,赋予债权人选择的权利,可以单独起诉被保证人,也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这是由连带责任保证制度所设立的价值取向所决定的。但是在整个的制度设计中都没有考虑到保证人的意思表示。保证人一直处于比较被动的位置上。对于债权人只将连带责任保证人列为被告的情况下,是否保证人只能被动的接受,保证人能否有提出追加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的权利,对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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