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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代理词应该如何写

2024-06-07 11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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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代理词可以按照以下的模式来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关岭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经本案原告罗**的同意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现就本案发表以下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为谢。 一、本案的标的物房屋、车辆、工棚等财物,经原审庭审质证及本庭重新质证,充分地证明这些财物均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证据“4”中的机动车保险单、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村委的证明及证据“10”中的75页记帐本,证实了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车经营赚钱的事实。其中村委的证明,证实原、被告买车经营赚钱主要用于共同修建房屋,同时证实了共同修建的房屋的主要资金来源。证据“5”中的村委证明,不仅证实本案所争议的房屋是原、被告共同修建,还证实了该房屋的面积约为108平方米,房产证及宅基证在待办中。证据“6”证实原告在共同修建房屋过程中,原告外家赠送了一车价值5000元的木料,用于支持原、被告共同修建房屋。证据“7”证实在原、被告的房屋落成时,原告的外家又赠送大部分家用电器等家具给原、被告双方用于家庭生活,视为对原、被告共同修建的房屋落成表示祝贺。这些证据清晰完整地证明了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车经营赚钱建屋的过程及事实。三名证人证言除了证实上述房屋、车辆等属于原、被告共同财产外,还证实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共同拥有两间工棚及一头300多斤的猪,且车辆和猪已被被告擅自出卖和处理。 而被告所提供的村委证明及其他证据,只能证实被告之父是被拆迁户,但并不能否认原、被告共同建房的事实。与本案标的并无关联性。 二、本案中,就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的共同财产的分割,我们认为,原告应当多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被告企图侵占原告与其共同修建的房屋及共同使用的工棚,擅自出卖共同所有的车辆其它财物,请求人民法院在分割双方该共同财产时适当多分给原告,建议判决分给双方共同财产的70%给原告。对不能均分的共同的房屋和工棚同时建议折价或竞价分割。 三、本案被告在双方未依法解除婚姻关系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对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害,请求法庭依法判令被告进行损害赔偿; 证据“8”中的“村委证明”,证实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原告经受不住被告殴打才离家出走。证据“9”证实,在被告在与原告的婚姻关系未依法解除之前,被告与他人同居并于2009年12月11日在县人民医院妇产科生下一子。该证据上面清楚的注明,生育小孩的母亲叫**,被告在家属栏签名并注明与**是夫妻关系,且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上清楚地记载该小孩为平产。充分说明被告在2009年2月份就已经同张-兰同居并致张-兰怀孕,而关岭县人民法院是在2009年6月10才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该组证据客观地证明了本案被告违反了我国民法典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及“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第二项、第三项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实施家庭暴力。本案中,被告在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同居,并公开怀孕生子,且毫不遮掩地在出生证明上签上自己作为所生育小孩父亲的名字。同时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还多次殴打原告,导致原告无家可归。因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伤害是巨大的。特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损害赔偿金2万元。 四、我们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地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是客观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这一司法解释将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法定为“明显优势证据”标准(也称“高度盖然性”、“盖然性优势”证明标准)。其基本规则即是凡证明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高的,主张该事实发生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相对人应就该事实不发生负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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