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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间的借款是否是抽逃出资

2024-05-29 13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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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二条第 (二)款规定,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定抽逃出资。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金额是否占其出资财产全部或大部分;是否约定了利息;是否约定了还本付息期限;是否存在担保;是否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取得公司财产行为是否向其他股东公开。伟唐集团取得巍巍公司的财产金额占其子公司出资财产的绝大部分,且未约定利息、还本付息期限或提供担保,事实也不存在借款关系,可认定伟唐公司在巍巍公司成立后将货币出资40万元转到伟唐集团账上,属于虚构借贷关系将出资转出的行为。此外,伟唐公司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巍巍公司成立后仍向伟唐集团交付租金,属于虚构租赁关系将出资转出的行为。综上,伟唐集团的行为属于协助伟唐公司抽逃出资,应承担连带责任,巍巍公司的请求可以获得支持。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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