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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权益”。若仅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但不符合“损害公司权益”这一实质要件,不应认定该行为构成抽逃出资。...
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股东出资形成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保证。所谓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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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九条发起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分析: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罚,构成抽逃出资罪。
隐名股东会构成抽逃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的犯罪主体就是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隐民股东虽然没有登记在公司的股东,但这并不影响其是公司股东的事实,既然是公司股东就符合抽逃出资罪的构成主体,所以只要隐名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并且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会构成该罪。
股东构成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有: 一、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地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 2、必须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 3、必须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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