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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未休该如何算工资

2022-09-27 9,478人已浏览
  • 肖洪林律师

    肖洪林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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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一般情况下,年假未休,计算工资的方式如下: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如果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 2、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来支付报酬; 3、而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来进行折算。 二、不能享受带薪年假的情形 享受带薪年假前必须有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时间,但是该工作时间不要求必须是在当前单位的工作时间。《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以下情况不能享受带薪年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我国工资分配原则的确定,必须符合两项基本要求: 1、运用工资这一物质利益杠杆,在全社会构建一种促使劳动者向社会多做贡献的激励机制,最终促进经济的发展; 2、合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使工资的分配不致造成其他不合理的社会现象,以实现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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