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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适用遗嘱继承吗

2024-06-04 7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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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是指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此外,农村土地还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鉴于本案不涉及上述四类土地内容,笔者在此亦不加以过多阐述)。以上都是对农村土地性质的分类,但对于农民手中经营管理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没有作出具体说明,只是在该法第三十五条中才出现了“口粮田”、“责任田”之说。实际上,口粮田、自留地、果林地、开荒地,这些对土地的称谓在我们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更为常见。这些称谓是基于农民对其使用的土地所取得的基础不同而称谓不同。自留地,早在解放初期就已经存在,是为了解决农村家庭种植蔬菜或其他作物而留给农民家庭长期使用的土地,通常会在使用人房前、屋后或房屋周边地带。口粮田则是按人口授分的等额土地,是为了保证农民的粮食自给问题出现的(举一个不恰当的比喻就是有点类似于我国80年代以前分给居民的粮票)。果林地比较好理解,就是生长、种植果树的土地。自留地、口粮田都属于耕地,果林地则属于林地。无论是自留地、口粮田还是果林地都是以家庭(或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的,都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调整。正因为如此,对自留地、口粮田及果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也就极易产生混淆和分歧。因此,对自留地、口粮田及果林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进行分析,首先就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及相关政策进行了解。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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