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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农村耕地可以立遗嘱吗问题有以下规定:继承分有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对有遗嘱继承,就不需要考虑继承顺序的问题,直接明确继承人即可,也...
不可以继承。责任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是个人财产,是不能继承的。责任田是集体分给农户承包的。承包人去世,责任田尚在承包期内,与承包人在同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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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是指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此外,农村土地还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鉴于本案不涉及上述四类土地内容,笔者在此亦不加以过多阐述)。以上都是对农村土地性质的分类,但对于农民手中经营管理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没有作出具体说明,只是在该法第三十五条中才出现了“口粮田”、“责任田”之说。实际上,口粮田、自留地、果林地、开荒地,这些对土地的称谓在我们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更为常见。这些称谓是基于农民对其使用的土地所取得的基础不同而称谓不同。自留地,早在解放初期就已经存在,是为了解决农村家庭种植蔬菜或其他作物而留给农民家庭长期使用的土地,通常会在使用人房前、屋后或房屋周边地带。口粮田则是按人口授分的等额土地,是为了保证农民的粮食自给问题出现的(举一个不恰当的比喻就是有点类似于我国80年代以前分给居民的粮票)。果林地比较好理解,就是生长、种植果树的土地。自留地、口粮田都属于耕地,果林地则属于林地。无论是自留地、口粮田还是果林地都是以家庭(或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的,都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调整。正因为如此,对自留地、口粮田及果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也就极易产生混淆和分歧。因此,对自留地、口粮田及果林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进行分析,首先就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及相关政策进行了解。
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给个人是国家提倡和有政策扶持的,属于合法承包经营。但各地有相应的配套政策,比如限定数量,限定用途,限定承包年限等。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文件中提到:实施退耕还林要认真落实“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坚持个体承包的机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 还有《退耕还林条例》中也提到:耕还林应当遵循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以上两点充分说明国家当时是允许和提倡个人承包退耕还林土地的。 2004年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工程大户承包管理工作的通知》林退发[2004]145号文件下发后,各地方都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大户承包管理办法。
不可以。 因为农民的土地权只有使用,没有权利买卖的。农民的土地也属于承包国家的。可以自由转让土地承包权。所以是没办法自由买卖。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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