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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上高速被追尾谁负责

2024-04-16 9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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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实习期间驾驶汽车驶入高速公路时遭遇他人追尾的案例中,通常情况下,被追尾一方在事故中的责任可以免除。 根据当前各地区法院所执行的具体法律判决案例,我们发现,在实习期间驾驶员独自驾驶汽车进入高速公路这一行为本身已经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 即使在事故中并未承担任何责任,但若案件诉诸法庭审理,驾驶员仍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赔偿责任。 交警部门所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仅仅是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行为人的过失程度进行的确认,而并非直接决定事故赔偿责任的归属。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n(一)死亡的;\n(二)提出注销申请的;\n(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n(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n(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n(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n(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n(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n(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n(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n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n有第一款第七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n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n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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