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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起诉和虚假诉讼的区别

2024-05-03 18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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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两者间的具体差异包括以下几点: (1)虚假诉讼中涉及的参与主体主要为原告与被告这两方当事人; 在恶意诉讼中,主体往往仅局限于一方当事人。 (2)虚假诉讼具备明显的合谋性以及非对抗性特征。虚假诉讼实际上是原告与被告双方恶意勾结,通过欺瞒法院及法官,以获取非法利益。在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对抗,即使存在,也仅仅是“虚假”的对抗,其目的在于混淆视听,迷惑法院及法官。相比之下,恶意诉讼则通常表现为单方面的恶意诉讼行为,不存在双方合谋的情况,因此仍然保留了一定程度上的对抗性。 (3)两种诉讼所侵犯的对象有所不同。虚假诉讼的行为人侵犯的是第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并非针对诉讼对方。由于虚假诉讼的参与者往往都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犯的对象无法指向对方,而只会针对第三方。 恶意诉讼的侵害对象主要只限于诉讼的对方,而通常并不会波及到第三人。 (4)虚假诉讼中的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他们提起诉讼的主体、事实依据以及证据等均属子虚乌有;而在恶意诉讼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则可能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这属于对诉讼权利的滥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n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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