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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的区别及法律后果

2024-04-26 47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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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研究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之间的关系时,我们可以发现它们在诸多方面均有着显著的差异。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参与主体、共谋性、损害的对象以及所引发的法律后果等几个关键层面上,下面我们将展开详细的阐述:首先,从参与主体这一维度来看,虚假诉讼所涉及到的受害者往往包括原告以及被告两个当事人。据悉,这两者在背后恶意勾结,其目的往往是为了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相比之下,恶意诉讼则更倾向于单一的当事人参与其中,并不存在着双方共谋的现象。 其次,从共谋性质及对抗性这个角度来说,虚假诉讼表现出较强的共谋性与非对抗性的特征。也就是说,这起诉讼案件中,原告与被告并没有真实的法律争议,二者旨在通过欺骗法院的方式来攫取利益;而恶意诉讼则往往呈现出强烈的对抗性,因为这种诉讼行为通常是由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进行恶意指控而引发的。 再次,从损害的对象这个角度分析对比,虚假诉讼所波及的范围往往要大于恶意诉讼。具体而言,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了相关的诉讼当事人,同时还会侵犯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在这类诉讼活动中,原告和被告常常以非法利益为共同目标而联合行动;对于恶意诉讼来说,其所损害的主要是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关于法律后果,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之间也存有显著的差异。就虚假诉讼而言,如果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话,可能会导致原告及被告受到刑事制裁,例如处以罚款、拘留甚至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等惩罚;而恶意诉讼则主要采取民事或者行政手段来处理,例如实施罚款、拘留等惩罚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n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n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n拘传应当发拘传票。\n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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