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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原告财产保全了但是没收到裁定文书可以起诉法院吗

2024-05-04 23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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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若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则应由具体涉及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正式提交起诉状之前,向其所诉讼的受诉法院递交申请。如经由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并裁定进行保全的,申请人自该裁定确认之日起,在30天内未提起诉讼或请求撤销保全措施的,应当解除裁定后的保全措施。相反,如果是与诉讼相关的财产保全,既可在提出起诉时同时申请,也能在正式立案之后再行申请。二、对于申请人而言,在阐述明确的财产线索时需遵循相关规定。提供财产线索不同于执程序中的财产调查机制,人民法院在此类情况下不会主动为申请人查找相关债务人的财产信息,而必须申请人自行提供所有明确的财产线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n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n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n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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