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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原告不起诉了解除行为保全裁定书可以吗

2022-07-26
仲裁财产保全的解除 人民法院关于仲裁财产保全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其效力一般应持续到生效仲裁裁决执行时止。由于仲裁财产保全措施是在一定的法定条件下采取的,如果仲裁财产保全措施存在的原因、条件发生了变化或者不复存在时,仲裁财产保全措施即应解除。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后,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解除仲裁财产保全措施。 1、生效的仲裁法律文书已得到执行。 2、仲裁财产保全的原因、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发生了变化。如被申请人自动履行了义务,被隐匿的财产重新出现等等。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仲裁财产保全的条件已不复存在,已无必要实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3、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就消除了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能性,仲裁财产保全已无必要。 4、申请人撤回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的以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解除仲裁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作出后,应当送达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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