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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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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原告上诉状可以这样写:原告:张**,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身份证号码:被告:张**,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 第三人:李**,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 第三人:张**,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杨**,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诉讼请求: 1、判决立即停止对原告购买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豆腐营办事处的房屋《(2013)龙执字第156号执行裁定书》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11月1日,原告(案外人)收到龙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豫0506执异40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认为贵院驳回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与第三人在2012年2月22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且原告以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购买了位于阳市北关区豆腐营办事处曙光小区他的房屋,原告自2012年3月份开始居住在该房屋。
执行异议之诉原告上诉状可以这样写:原告:张**,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身份证号码:被告:张**,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 第三人:李**,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 第三人:张**,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杨**,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诉讼请求: 1、判决立即停止对原告购买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豆腐营办事处的房屋《(2013)龙执字第156号执行裁定书》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11月1日,原告(案外人)收到龙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豫0506执异40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认为贵院驳回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与第三人在2012年2月22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且原告以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购买了位于阳市北关区豆腐营办事处曙光小区他的房屋,原告自2012年3月份开始居住在该房屋。
执行异议之诉驳回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不能上诉或复议,即使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也没有后续的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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