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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

2021-12-19 7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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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如下: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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