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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如抵押、质押,其拥有物权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某些权能。债的担保是债权的一种,准确说是基于双方当事人通过担保合同约...
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虽同为物之支配权,但两者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则有所不同。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适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须具有使用价值。而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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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是保证债务履行的担保权利,例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债的担保是保证债务履行的担保行为,例如: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担保物权成立的要件不同,意思自治原则发挥作用的领域有别。[2] 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并存时的效力。一般认为,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例如,《海商法》上规定的对船舶的各种优先权(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约定的抵押权。[1]适用该原则的情形包括:抵押权成立在先,留置权成立在后的情形;留置权成立在先,抵押权成立在后,且留置物所有人为抵押人的情形;质权成立在先,留置权成立在后的情形。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 (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从以上的资料我们可以看出来,从设立的目的和性质、标的物影响等等方面来讲都有很大的区别,但是因为两个都是物权,所以比较容易混淆。 实践中,用益物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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