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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院长下到县里,为什么每次都是书记或县长陪

2021-11-08 12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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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级法院院长下到县里,每次都是书记或县长陪的原因:中级人民法院是地市级的审判机关,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为副厅级,比县委书记、县长高半级,因此,依照惯例,中级人民法院院下到县里属上级到下级,县委书记、县长必须陪同。 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并不是高级人民法院的中层领导来担任的,这是属于不同层级的法院系统,高级人民法院属于省一级的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属于地市一级得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区域和权限大小不同而已,并不是人事关系的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十五人至六十五人,人口超过八千万的省不超过八十五人;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一人; (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三十五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四十五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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