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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无理由是从哪天开始计算

2022-07-02 2,594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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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七天无理由是从买家在签收商品之日开始。 起七天内(按照物流签收后的第二天零时起计算时间,满168小时为7天)发起申请售后退换货。 买家在收到货品后因不满意货品退换货,因质量问题产生的退换货,所有邮费必须卖家承担。 七天内无理由退换货质量问题的界定为商品破损或残缺或本身质量问题,退换货要求具备商品收到时完整的外包装、配件、吊牌等。 如购买物品被洗过、影响二次销售,人为破坏或标牌拆卸的不予退换,所有预定或订制特殊尺码的不予退换。成人用品等特殊物品一旦拆封或使用不得退换。非商品质量问题的退换货,买家承担发货和退货邮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  【严重处罚的情形】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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