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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枪管理的八个严禁

2020-03-19 2,707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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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务用枪管理八个严禁如下: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调查或者被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 (二)与他人产生纠纷或者家庭存在重大变故的; (三)因身体或者心理原因暂时丧失管理枪支行为能力的; (四)未通过年度法律政策考试、实弹射击考核的; (五)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决定的其他情形。 (六)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调离配枪岗位的; (七)因身体或者心理原因丧失管理枪支行为能力的; (八)退休或者调离公安机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第二十四条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掌握枪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第二十五条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 (二)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 (三)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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