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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单合同有哪些特征

2020-02-22 69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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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货物运单合同,经承、托运双方商定货物的集中时间、地点,由双方认真验收、交接,并经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货物运单合同一般具备下列内容: (1)货物名称; (2)重量、件数,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3)包装; (4)运输标志; (5)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 (6)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7)运费、港口费和有关的其他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8)承运日期; (9)运到期限(规定期限或商定期限); (10)货物价值。
法律依据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五条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如承、托运双方当事人无需商定特约事项的,可以用月度托运计划表代替运输合同,经双方在计划表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在实际办理货物承托运手续时,托运人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经承、托运双方商定货物的集中时间、地点,由双方认真验收、交接,并经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货物运单的格式,江海干线和跨省运输的由交通部统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七条货物运单应具备下列内容:一、货物名称;二、重量、件数,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三、包装;四、运输标志;五、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六、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七、运费、港口费和有关的其他费用及其结算方式;八、承运日期; 九、运到期限(规定期限或商定期限);十、货物价值;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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