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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事先约定“户口违约金”

2020-10-03 103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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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及相应违约金;二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及相应违约金。除了这两种情形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承诺书中关于“户口进京”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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