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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到期债权代位执行的步骤

2024-06-01 16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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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执行实践中,执行人员既要大胆地运用到期债权的代位执行,又要依法办事,遵循执行程序。该程序由执行阶段──申请执行阶段──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阶段──裁定强制执行阶段组成。先执行阶段,是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按法律文书履行确定义务的阶段。申请执行阶段,执行程序的当事人提出到期债权代位执行的申请,应向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提出。鉴于到期债权的代位执行越过了一个诉讼环节,所以,到期债权的代位执行的申请必须是要式申请,口头申请无效,且无论是申请执行人还是被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时都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阶段,是人民法院在对申请执行人的证据审查成立后而发出的。需要注意的是,履行债务通知书必须是直接送达,不能用别的方式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不产生法律效力。第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或口头异议,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异议不进行审查。从理论上讲,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机构不进行审查是合理的,这与诉讼制度充分保护各当事人权利的整体价值观念是一致的。第三人提出的异议是关于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数额多少,有无已经清偿、抵消或者免除的情况,是实体上的异议,应由实体来予以确认,所以执行机构不应进行审查。第三人以自己无履行能力或与申请人无直接法律关系提出异议,不属异议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形式驳回其异议。第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仅对债务多少提出异议,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裁定强制执行,对异议部分不予审查。裁定强制执行阶段,是指人民法院在第三人没有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都属无效。第三人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的,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还可以追究其妨碍执行的责任。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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