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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情况而定,以下两种情况不能:r1、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以债务人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2、如果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如果是共同债务并且配偶是被告判决确定偿还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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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承办此案的法官A告诉记者,民事责任主体及责任具体内容的确定应当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执行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作为被执行人应当非常慎重,若法无明文规定或授权不能进行追加。A介绍,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建立了执行异议制度,主要目的是提高依法执行的要求,使执行权受到必要的制约,尽可能杜绝执行风险。在执行中不予追加被执行人配偶,可以促使原告在主张权利时认真考虑诉讼主张,更全面地在诉讼中解决民事责任主体问题,将民事责任的确定归入普通审判程序中,即当事人主张什么法院判什么,执行也限定在当事人起诉时的主张范围内,以符合“无请求无判决、无判决无执行”的诉讼法理念。
1、执行程序中,只有当申请追加的理由成立时才能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因此,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可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应当限制在其担保责任范围内。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裁定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所以执行担保人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吗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只要按照正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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