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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能单独处理吗

2023-01-04 390人已浏览
  • 金雅东律师

    金雅东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聪辩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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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如为夫妻的共有财产,即便房屋证只有一方姓名,也应为夫妻二人共有共有,房屋的处罚权必然由共有共有人共有享有,任何一方均不具有私行处罚的权利。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限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无所有权或者处罚权为因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获到所有权或者处罚权招致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受违约职责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夫妻一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可否具有完全的处罚权,只影响到房屋能否顺利解决变换登记,对于物权变动的原由(即合同的奏效与否)并不产生影响。因为合同奏效与否,取决于合同两方的意思表示可否真实以及可否符合法定的无效要求,合同的签订可否为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四、对善意买下第三人权益的保护 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限定,买方有借口相信出卖房屋为夫妻两方共有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分别意或不知道为因对抗买方。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关于买方请求出卖人承受违约职责或合同解除的限定行使相关权利
法律依据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条: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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