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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款是告法人吗

2023-01-03 992人已浏览
  • 叶志鹏律师

    叶志鹏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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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司欠款被告人是法人。 一、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公司欠债一般不会追究法人代表的责任,但有以下情形除外: (一)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股东,如果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行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起诉公司欠款需要以下5道手续。 (一)确定自己是否为适格原告,起诉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确定管辖法院,公司间债务纠纷一般属于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向管辖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起诉状应载明以下内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配合审理法院完成庭前准备工作。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被告应诉后,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法院在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的同时,应做好开庭的各种准备,如通知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调查必要的证据,向当事人告知合议庭的成员,主持庭前交换证据等。 (五)如期参加法庭审理。提前做好开庭准备,根据开庭传票按时参加庭审。 1、开庭审理时,首先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由法官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开庭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或判决; 2、法庭调查主要是在法官的主导下,查明案件的事实,当事人在此阶段应当充分的举证、质证; 3、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归纳本案的焦点,审理即转入辩论阶段; 4、当事人在辩论阶段可以围绕本案焦点阐述自己的观点,充分行使辩护权。法庭辩论结束后,在法官主持下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由法官当庭作出判决。如果案件复杂不适宜当庭宣判的,则定期宣告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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