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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有什么区别

2023-02-23 208人已浏览
  • 孙伟伟律师

    孙伟伟律师律所副主任

    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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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我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分为两个部分,即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监狱)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及监狱管理等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国家根据受害人或者近亲属的申请,依法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司法赔偿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司法赔偿决定程序审理,作出赔偿决定。司法赔偿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赔偿的范围包括:第一类刑事赔偿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错误实施刑事拘留的;2、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错误实施逮捕的;3、人民法院错误判决,并且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6、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强制措施造成损失的。第二类人民法院诉讼和执行中的司法赔偿1、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财产损失的。但属于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错误,并且已经提供担保的除外;2、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违法采取执行措施或者采取执行措施不当,造成财产损害的;3、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后,对查封、扣押的财产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履行监管职责不当,导致财产发生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4、人民法院错误作出司法拘留和罚款决定的;5、人民法院超过规定或者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6、人民法院超过法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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