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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写明赔偿金额吗

2024-05-11 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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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如有用人单位一旦违反法律法规,擅自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该劳动者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地继续履行;而如劳动者选择不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当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再继续履行下去之时,则用人单位应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提供二倍于其法定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作为补偿。具体而言,第八十七条规定了任何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履行法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以其法定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为基础,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2.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前,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通过书面形式将相关事宜通知涉事员工,若用人单位未能尽到此项义务,则需要额外支付某个月的代通知金以资弥补; 3.作为劳动者,您享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充缴纳所欠缺的社会保险费用; 4.您同样具有权利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未发的日常工作时间内的加班工资及公共假期期间的加班工资; 5.在用人单位拒绝支付上述金额款项时,您享有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的权力,必要情况下,您还可直接提起劳动仲裁案件,以便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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