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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上合同工改劳务派遣

2020-06-20 1,261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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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如果单位已与员工连续续签两次劳动合同,那么当员工在工作满十年的情况下,按照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即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一旦成为无固定期限员工,从法理上来说在不经过劳动者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原则上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将劳动人事关系转到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这样的中介机构,否则可视为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同样的道理,如果劳动者已经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也可以参照劳动法上述条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单位的长期工而不能随便改变劳动关系,将“包袱”甩给劳务派遣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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