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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您好,我想询问一直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

2024-05-19 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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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经手管理国家财物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1)二者的主体不同。挪用公款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而职务侵占行为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公司、企业人员实施。 (2)二者的客体不同。挪用公款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所有权;而职务侵占行为侵犯的是公司、企业的财物所有权和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政党管理秩序。 (3)二者的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直接指向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而职务侵占行为真接指向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私人财物。 (4)目的不同。职务侵占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挪用公款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为目的。挪用公款和职务侵占是两个罪名。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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