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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独家委托条款

2021-01-02 141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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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类条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遵循合同自由原则,赋予其法律效力,此外,房产中介设置“独家委托条款”系为保护自身信息资源,防止客户跳单行为的必要措施,若中介如实提供了房产信息,且该信息对委托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则委托人在独家委托有效期内,通过其他中介或自行与买受人达成交易,若此时认定独家委托条款无效,无疑助长委托人的不诚信行为,也有失公平。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房产中介提供的独家委托条款系格式条款,排除了委托人自主选择居间中介等的主要权利,加重其责任,而借助此类条款使自己置于无论是否付出劳动,均可确保其“旱涝保收”的地位,有违公平,认定为无效。应当讲,“独家委托条款”有一定的合理性,不宜一概认定无效。但是房产中介作为从事居间活动具有专业优势的一方,对其提供的单方制作的未与相对方协商的格式化条款,应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对相对方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应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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