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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以恋爱为由索要的钱财可以要回吗

2024-05-03 3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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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涉及到资金往来的问题,女方并非必然有权索回相关款项。约束这一行为的关键在于款项性质是否被认定为借贷或不当得利,抑或是以缔结婚姻为明确目的所作出的赠与行为。若该款项符合上述某一种情况,那么女方必须予以偿还;至于借款情况下的还款要求,出借方必需向女方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实借贷法律关系确实存在的相关证据。而对于恋爱关系中的小额支付,例如那些具备日常性和及时性消费特征的物品,通常会被视为一般的赠与行为,因此女方无需进行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n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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