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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方以恋爱为幌子,同时与多名名下建立所谓的“恋爱”关系,并利用“恋爱”关系索要财物,其行为属于诈骗,涉嫌构成犯罪; 二、建议你联系其他受...
我认为,银行转账的是非常有利的证据,因此你可以走民事诉讼起诉他,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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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法律的规定,恋爱期间自愿赠与财物和花销,分手后要求返还,法律不支持。如果以结婚为前提赠与比较贵重财物,在结婚条件未成就时,可以要求返还。以结婚为前提可以视为附条件赠与。 2、以恋爱为由,诈骗钱财,也是诈骗经常发生的情况。但情侣间一般小额的花销或赠与物,很难认定为诈骗的。 3、对于本案,如果同时和多人恋爱,索要财物。就不再是简单恋爱关系自愿赠与和花销问题。本人更偏向性质为诈骗。 你可以联系其它受害人。一同报案,更容易让公安机关认定为诈骗性质。如果立案定性为诈骗,除了可以追究对方刑事责任,所花费也属赃款,应该追缴和责令退赔。你的损失被追回可能性较大。有对方的线索,对于公安机关来说破案还是较为容易的。 如果刑事不能立案,理论上你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在这样的情况下,很难获得支持。 4、以后不要轻信他人,谨慎核实真假。除了财与物,还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包括身份信息,电子账号,银行卡号信息等等。
提问涉及的情况,应该属于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吸毒,涉嫌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根据规定,刑法第九十九条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2000元已经可以定,不过具体是否定罪,还要根据案件情况来定,如果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赔赃款等,也可能不定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金额达到2千元即构成立案追诉的标准。如果不构成犯罪标准,而有诈骗行为的,可以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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