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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里民事纠纷应该如何办呢?

2024-06-12 4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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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要兼顾情、理、法、俗相结合 “情、理、俗”之于中国人,不仅是一种行为模式,更是一种正义观。在民事纠纷的化解中要坚持情、理、法、俗相结合,即在崇尚依法治国的同时也要强调“乡里鼓儿,乡里擂”,重视农村本土情、理、俗的重要作用。我国各部门法纷繁复杂,法律条文更是多如牛毛,普通群众对法律规定的大部分知识和规则并不熟悉,很多情况下,法律的规定与人民生活中的逻辑并不一致,因此单单依靠法律并不能满足群众的要求。在农村方面,人民往往规避法律,按照当地习俗行事,不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在国家方面,则希望人民完全按照法律规定来行事。在二者发生冲突时,我们不能公式化地希望民间的情理俗能被国家法律同化,而是要在执行国家法律规定的同时兼顾情、理、法、俗的结合,积极寻求二者之间的相互妥协与合作。 首先要尊重民俗,以礼待人。民间风俗习惯是一定社会发展阶段的产物,具有民族性、群众性、地域性的特点,它不同程度上反映了一个民族的经济、生活方式、历史文化传统和心理感情,因而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要在依法调解的同时还要尊重民俗,才能得到当事人的认同,比如在处理命案纠纷时,我们应先确保死者入土为安,因为按照农村风俗习惯普遍注重死者为大。 其次要宣传引导,以理服人,群众最服的就是理,而不是权;群众最怕的是理,而不是官。办每一件事、做每一项工作,首先要把道理对群众讲清楚、说明白。在调解农民纠纷时亦是如此,要通过宣传、教育、引导,把大的道理讲清楚,小的道理说明白,让农民群众明白事理,农民群众才会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在对农民群众讲理时要尊重事实,不能偏听偏信,更不能主观臆断,而是要客观公正,用事实说话;其次还要注重方式方法,要善于用群众的语言,群众的方式去讲道理、讲政策,这样我们的调解工作才能顺利地开展。 第三要真情抚慰,以情动人。要带着感情做人民调解工作,做到热情接待不摆架子、耐心说服不简单粗暴、诚心解决不敷衍推诿、真心帮助不拒之门外。要全身心地融入到群众中去,将心比心,换位思考,以心换心,真情抚慰。对待群众要热情接待,态度和蔼,以开阔的思路、敏捷的思维、良好的气质,耐心地听取群众诉求,准确地判断群众的意图,迅速作出适当的处理。 第四要依法调解,以法育人。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一方面,调解员自身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依法处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群众真真切切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要用法律、制度对群众的行为进行约束,在调解中要做到不卑不亢,原则面前不让步,坚决维护法律和党的政策、纪律的严肃性。对不守法纪的行为要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坚决果断地打击,确保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不受侵害。 二、公正和效率要承担更为重要的角色 (一)公正——农民对人民调解产生信任的前提。《荀子.正论》:“故上者下之本也......上公则下直矣”。公正是几千年来人类追求的理想价值目标,也是每个人希望国家、社会、或他人对待自己时应有的态度。因而在民事纠纷化解是需时刻秉承公正之心,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可,甚至会激励他们为了维持和谐的人际关系而让步,反之,则会激起群众的反抗,或者只是表面上妥协,内心则对国家和社会更加不满,并对法律和调解组织产生曲解和排斥。在现实调解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调解员为了达成调解协议而变相地压制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迫使当事人作出让步,这导致人民群众不能满足对公正的需求,这样不利于农民法治信仰的建立也不利于我国法治国家的构建。农民本就是弱势群体,所以在纠纷的化解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内心真实意愿,可以通过情、理、法、俗相结合来教导他们互谅互让,但必须清楚一点,不公正地处理纠纷会出现不和谐的结果,反而是对国家法治建设的一种破坏。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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