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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没有评价工资怎么办

2024-05-23 8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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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鉴于工伤的具体情况因地理位置和伤势严重程度而异,赔偿项目及适用工资也会因此有所区别。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相关内容。该款项依照受伤员工自身的工资水平进行计算。具体来说,员工在遭遇意外伤害之前的过去十二个月中所获得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即为其本人工资。 这里的缴费工资并非指员工实际领取到手的工资,而是指他们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所依据的工资标准。若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那么除了高于所在省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之外,员工的缴费工资应与他们的实际工资保持一致,并且不得低于所在省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用人单位可能出于减少缴费成本等原因,故意低报员工的缴费工资,从而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员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他们本应享有的金额。对于这种情况,员工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补足差额。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方式。这两项补助金均以解除或终止合同前的工资作为计算基础,但是具体以何种工资为基准进行计算,各个地方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主要存在以下四种规定: (一)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本人工资; (四)按伤残等级定额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n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n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n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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