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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货运代理合同与运输合同

2024-06-13 14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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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当事人向货主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提单、多式联运提单的,其身份为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其与货主之间的合同为运输合同,不是本解答所称的货运代理合同。当事人虽然没有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或多式联运提单,但向货主承诺对货物运输承担类似承运人责任的,该当事人应视为承运人,其与货主之间的合同也不是本解答所称的货运代理合同。说明依海商法理论界、实务界的通说,界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主要有四条标准: 1、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约定; 2、运输单证的签发; 3、收入的取得方式; 4、以往业务操作的习惯。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若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提单、多式联运提单的,可以直接认定其身份则为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其与发货人、收货人之间的合同为运输合同。对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与对方约定承担类似承运人责任的(如承诺货物的安全、如期到达等),审判实践中大多数仍旧作为货代合同案件处理。虽然对当事人而言,合同的名称意义不大,其最关心的是权利义务的界定和责任的承担,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既然承担了承运人的责任,其就有权利享受责任限制等承运人的权利,否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责任将重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有失公平。故此种情况下将其作为运输合同处理,类推适用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较为合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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