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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发失信行为的原因

2020-11-01 287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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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按照行为主体有无过错,我们可以把失信行为大致分为两大类型:客观型和主观型。在客观形失信行为中,行为主体无过错,失信原因属于不可抗拒或无法预料。在主观型失信行为中,行为主体有过错,失信原因属于过失或故意。这两种失信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性质不同,因而受到的惩戒也应当有所不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所要惩戒的重点是主观型失信行为,因为这种型失信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客观型失信行为又可具体划分为能力变故型失信行为和条件变故型失信行为。变故型失信行为因一些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的突变,引致履约能力的完全丧失。比如,突发的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等,破坏了原有履约的客观条件,这种失信行为不以行为主体的意志为转移。条件变故型是在履约意愿和能力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由于另一方的履约条件未能兑现而导致失约。比如,商家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供货方没有及时发货,使得收货方不能按约付款;开发商许诺的小区环境设施建设,没有很好履行承诺,导致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等诸如此类失信行为。主观型失信行为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草率型失信行为,主要表现为一些人在借贷、赊购的时,根本就没有很好地了解借贷的风险、估算自己还债的能力以及仔细盘算如何还债等事宜,只想到如何把钱或货拿到手,只顾眼前,不管以后;一些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表现就是不掂量自己的能力和实现条件,轻率许诺,最后因许诺的责任超出自己的能力范围而不能践约;一些人对项目论证不充分,导致决策失误,难以不能践约,如此等等。第二种是故意型失信行为,主要表现为债务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但无视契约规则、法律权威和自身信誉,不惜损害他人利益而一味牟取自己的私利,是恶意逃债者。有些企业和个人明明有偿还能力,却拖欠交易对方的货款,拖欠金融机构贷款,严重扰乱交易秩序和金融秩序。对这种失信行为,征信机构应当重点披露。第三种是欺骗型失信行为,实际上也是故意型失信行为,表现一些人为从交易的搜索、签约到履约,明知自己无力还债,不管他人利益和后果仍要签约,而且为了能够签约,有时利用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空隙,不惜提供或出示假证明和相关资料。这种失信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不是通过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进行惩戒,而是要由司法机关依法制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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