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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有权查看员工体检报告吗

2023-06-03 48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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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单位有权查看员工体检报告。 职工体检报告属于个人隐私。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员工知道是公司组织的,又参加了体检。那么在法律上就认为员工同意公司了解员工的某些隐私(体检项目)。如果员工不同意的话可以拒绝体检或拒绝部分体检项目。但是公司应当有保护员工身体隐私的义务(体检报告的结论)。也就是说公司不能公布或向无关第三人透入员工的体检报告。 公司权利能力如下: 1、民商事权利能力: (1)公司享有财产所有权; (2)公司享有自主经营权; (3)公司享有名称权、荣誉权和名誉权等; 2、行政经济权利能力:是指在国家经济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管理过程中,公司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3、诉讼权利能力包括:公司能充当民商事诉讼原、被告当事人,能充当行政诉讼原告当事人,也可为刑事诉讼被告当事人。 隐私权侵权认定的标准如下: 1、主观具有过错,侵害隐私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 2、违法行为的存在,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因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抑或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 3、损害结果发生,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作为一种事实状态; 4、具备因果联系,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综上所述,员工知道是单位组织的,又参加了体检。那么在法律上就认为员工同意单位了解员工的某些隐私(体检项目)。如果员工不同意的话可以拒绝体检或拒绝部分体检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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