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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职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怎么写的?可以说一下吗?

2024-05-26 5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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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宁波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甬政复决字〔2024〕199号 申请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宁波市规划局。 申请人胡某某要求追究被申请人宁波市规划局行政不作为行为,并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9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依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二十三条,以及《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包括镇海区人民法院、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镇海分局、镇海区房屋征收办公室、镇海区九龙湖镇人民政府指引,应当由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镇海规划分局履行职责,对申请人父亲胡*根的房屋面积权属予以确认。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申请人提出的面积确认申请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要求进行面积确认的房屋系80年代建设,91年扩建。2008年6月13日,被拆迁人胡**、胡某某等与拆迁单位宁波市镇海区拆迁管理处九龙湖镇拆迁办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该协议载明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149.385平方米,并于当时实施了拆除,该房屋早已灭失。2024年7月,申请人来信申请确认已依法拆除的房屋面积。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公示期间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异议人可以向当地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核查并依法确认房屋权属和可补偿安置面积。申请人来信时,房屋已拆除近7年,早已超出向当地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筑面积重新确认的时限要求。因此,现申请人再对已完成拆迁的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不应向当地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筑面积重新确认,可以向原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拆迁单位提出申诉。综上,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及时回复《情况说明函》,并退回申请材料,认定事实清楚,处理依据充分,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1991年7月,申请人和其父母一起申请宅基地。申请人提供的《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载明现有房屋占地面积合计55.17平方米,申请用地面积25平方米,建造层次1层。2008年,因姚江东排工程建设需要,该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2008年6月13日,包括申请人胡某某在内的胡*根六个子女作为乙方与原宁波市镇海区征地拆迁管理处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另有一子胡*兆自愿放弃对上述拆迁补偿安置的可得财产的分配。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载明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49.385平方米。签订协议后,该房屋已被拆除。申请人认为,被拆迁房屋面积应为185.385平方米,在2008年6月13日签订协议前,镇海区九龙湖镇拆迁办擅自分割其父房产,将其中36平方米给了胡*兆。2024年6月16日(申请人书面申请落款时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宁波市规划局镇海分局请求确认: 1、位于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长石村*号户名胡*根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80.17平方米; 2、位于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长石村*号户名胡*根的房屋所有权面积为185.385平方米。2024年7月14日,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宁波市规划局镇海分局回复《情况说明函》,内容为:“······,你提供的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表明,当时建房审批单位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土地管理局。因此,你的土地权属及面积应有国土部门依法认定;房屋权属和面积由属地镇人民政府依法认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宁波市规划局镇海分局的《情况说明函》、《面积确认申请书》、《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视听笔录(1)、视听笔录(2)、2024年11月17日胡*兆的声明、镇海区人民法院2024年8月18日和2024年7月11日的释明通知书各1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被申请人提供的《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面积确认申请书》、《情况说明函》、《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和可补偿安置面积进行公示后,在公示期间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异议人可以向当地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核查并依法确认房屋权属和可补偿安置面积。二、本案申请人父亲胡*根的被拆迁房屋已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后被拆除,协议也明确载明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149.385平方米。申请人在已经达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且被拆迁房屋已经被拆除的情形下,请求本机关责令被申请人按照《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和《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其提出的面积确认申请予以核查确认,于法无据。三、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宁波市规划局镇海分局作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后回复《情况说明函》,并无不当。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胡亚芬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10日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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